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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端正公務紀律,並落實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 (以下簡稱本判決)意旨,各機關(構)學校
應依公務人 員考績法(以下簡稱考績法)等規定,辦理違失人員懲處事宜,且於懲處前應給予當事人
陳述意見之機會,相關規定說明詳見附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