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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鐸獎評選及表揚活動實施要點第七點修正規定


類別:人事室公告 發佈日期:2021-12-28

師鐸獎評選及表揚活動實施要點第七點修正規定


七、獎勵及表揚:

(一)獲師鐸獎者,於表揚大會中公開表揚,由本部頒贈師鐸獎獎座一座、獎狀一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之人員並核予記功一次。

(二)獲師鐸獎者由本部安排出國考察,本部補助每人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一百零八年度起,因發生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災害、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定傳染病,或其他重大變故致延期或停止辦理出國考察時,得補助十萬元予獲師鐸獎者從事辦學考察活動、教師研習進修、推廣教育政策及研究發展等之用。

(三)得獎事蹟編印專輯。

(四)經各主管機關(單位)推薦而未獲選參加全國表揚大會者,以部長名義頒給獎狀一幀,由各該機關(單位)自行表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之人員並核予嘉獎二次,以資鼓勵。

(五)獲師鐸獎者,得由主管機關(單位)敦請參與教育經驗分享及教學理念傳承相關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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