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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搭船赴中國大陸港口,仍應受「進入大陸地區」等相關規定之規範


類別:人事室公告 發佈日期:2022-02-24

大陸委員會函釋以,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搭船赴中國大陸港口,無論上岸與否,皆屬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所稱「進入大陸地區」,仍應受該條例等相關規定之規範,於赴陸前申請許可或報准。

詳見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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