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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業經考試院令定自112年1月1日施行


類別:人事室公告 發佈日期:2022-08-12

民國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業經考試院令定自112年1月1日施行。相關說明詳見附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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