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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函釋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4款娩假與流產假相關疑義
教師雖為性別工作平等法適用對象,惟其娩假及流產假係依教師請假規則核給一定「日數」(例假日無須請假),與勞動基準法第50條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所定於分娩前後或自流產後起給予一定「期間」產假之計算方式不同
相關釋疑請參閱附件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