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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及公立各級學校教師之補休期限規定*


類別:人事室公告 發佈日期:2023-02-14

查公務人員補休期限改依112年1月1日修正施行之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及「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

第6條規定辦理後,公務人員補休假期限至多延為二年公立學校部分由國教署授權所屬高中職學校可參

酌上開辦理訂定補休期限,本校經鈞長裁示後,112年1月1日後之正式編制內教師補休期限延長為二

年。(*不包含另設有規定時限之補休,ex:導師早自習加班及兼任行政職之教師延長服務時數減少到班之

補休期限維持原先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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