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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公務人員補休期限改依112年1月1日修正施行之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及「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
第6條規定辦理後,公務人員補休假期限至多延為二年。公立學校部分由國教署授權所屬高中職學校可參
酌上開辦理訂定補休期限,本校經鈞長裁示後,112年1月1日後之正式編制內教師補休期限延長為二
年。(*不包含另設有規定時限之補休,ex:導師早自習加班及兼任行政職之教師延長服務時數減少到班之
補休期限維持原先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