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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教育部函轉銓敘部令以,公務員服務法與智慧財產權競合之規定。


類別:人事室公告 發佈日期:2023-02-14

轉知教育部函轉銓敘部令以,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第6項規定,公務員得就其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以自己名義運用或一次性授權他人使用而獲取合理對價(包括從事相關商業活動而獲致符合一般社會通念之正常利益),惟不得違反該法第14條第1項及第15條第7項規定。詳如附檔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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