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行政單位 / 人事室
一、依據教育部112年2月9日臺教文(二)字第1120012539號函 、行政院院112年2月4日院授陸經字第
1120300060號令、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5條之1第2項及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
通航實施辦法規定辦理。
二、行政院業發布恢復實施金門、馬祖與大陸地區間之客運船 舶往來,並以金門、馬祖地區之民眾及陸配等為限,自112 年2月7日生效。
詳請參閱附檔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