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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機關公務人員(含聘僱人員),除加班補休以外之其他項補休補充規定一案


類別:人事室公告 發佈日期:2023-03-21

為利差勤管理及增加運用補休之彈性,針對旨揭人員除加班補休以外之其他項補休(如參加兵役召集當

日為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日,參與選務工作人員;各機關奉派出差人員,其為執行職

務所必要之交通往返路程,經機關核予補休者等),其要件事實發生於112年1月1日以後者,補充規定

如下,至事實發生於111年12月31日以前者,仍依原規定辦理:

(一)其他項補休之期限,應於2年內補休完畢,並以「時」為計算單位。另於補休期限內未休畢者,不得

續行補休。


(二)遷調人員如為年資銜接者,是類人員之其他項補休得於原期限內,攜至新任職機關續行補休。又其

他項補休於期限內未休畢者,不得續行補休。

詳請參閱附檔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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