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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銓敘部112年5月1日部法三字第11255685691號令影本1份


類別:人事室公告 發佈日期:2023-05-18

為落實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第2項建構友善生養職場環境規定意旨,爰以旨揭本部令規範,現職公務

人員前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各等級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公務

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 員考試及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以下簡稱舊考試)及格,於限制轉

調期間內,另參加公務人員考試(以下簡稱新考試)錄取分配該子女實際居住地之直轄市或縣 (市)之

其他機關實施訓練,經權責機關查明符合「為親自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因現職機關所在地與3足歲

以下子女實際居住地未在同一直轄市、縣(市),有證明文件」、「實際任職達公務人員考試法所定限

制轉調期間三分之一以上」規定情形,得函商原服務機關同意,先派代理並依限送審,不受舊考試轉調

機關範圍限制,並以一次為限,原服務機關就該函商應優先考量。

詳見附檔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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