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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函轉財政部112年6月20日台財促字第11225515650號令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及監察院,就其所辦理之公共建設,得為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5條第2項所稱主辦機關,適用該法及其相關規定。